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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翁曉玲等24人 114/11/28 提案版本
第十七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生活困難之獨居老人,得適用前項第五款至第八款居家式服務。

前項評估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於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依內政部112年統計通報112年6月底65歲以上長者419萬人,其中獨居者占23.3%。近年來不乏老人「孤獨死」案件,於死亡多日後才被發現,由此可見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對獨居老人之重要性。

二、另國民健康署曾於2016年針對全國22縣市高齡友善城市調查,全國老人人口中有一成的老人有咀嚼困難問題,而隨著年紀增長,高齡者因面臨咀嚼、吞嚥能力變差,腸胃消化功能漸弱加上獨居、無人備餐等情況,容易產生營養不良問題。

三、按目前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居家式服務,以失能居家老人為限,不及於生活困難之獨居長者,爰增訂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生活困難之獨自居住老人,經主管機關評估,適用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之服務,以降低憾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