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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文君等16人 114/11/07 提案版本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推動交通運具電動化及邁向2050淨零排放之政策目標,政府自實施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以來,確實有助於鼓勵民眾購置低污染車輛。惟目前電動車輛(含汽、機車)整體普及率仍偏低,截至113年底,電動小客車市售比僅約8.79%、電動機車約9.90%,距離政府設定之114年市售比目標(電動小客車10%、電動機車20%)仍有差距,且充電設施與維修能量尚待完善。若於今年底(114年)終止減免措施,恐不利市場穩定成長與民眾購車意願,進而影響交通運輸低碳轉型進程及我國能源轉型政策之推動。為持續鼓勵民眾購置電動車輛,促進低碳交通發展,並確保政策推動之延續性與穩定性,爰修正第二項,延長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期限至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兼顧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