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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心理健康篩檢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心理健康篩檢、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結合基層醫療院所建立老人自殺風險識別、老人心理健康支持與轉介相關服務,並加強識別、支持及轉介能力之相關訓練。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發展並定期檢視老人心理健康篩檢工具,提供前項醫療院所使用。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心理健康篩檢、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結合基層醫療院所建立老人自殺風險識別、老人心理健康支持與轉介相關服務,並加強識別、支持及轉介能力之相關訓練。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發展並定期檢視老人心理健康篩檢工具,提供前項醫療院所使用。
立法說明
一、參酌「美國老人法」規定,於老人福利當中,納入「心理健康篩檢」,相關篩檢項目及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有鑑於基層醫療院所為老人日常生活中較為頻繁接觸之場所,可訂定和實施預防性干預措施;另查近年老人進行篩檢服務後,轉介心理輔導與治療比例均不足1%,有偏低的現象;此外,根據國際學者研究發現,對基層醫生進行自殺行為識別和警覺性的教育可降低自殺率。爰增訂第三項。
三、參酌韓國自殺防治法之規定,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發展並定期檢視老人心理健康篩檢工具,提供基層醫療院所作為老人自殺風險識別使用,爰增訂第四項。
二、有鑑於基層醫療院所為老人日常生活中較為頻繁接觸之場所,可訂定和實施預防性干預措施;另查近年老人進行篩檢服務後,轉介心理輔導與治療比例均不足1%,有偏低的現象;此外,根據國際學者研究發現,對基層醫生進行自殺行為識別和警覺性的教育可降低自殺率。爰增訂第三項。
三、參酌韓國自殺防治法之規定,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發展並定期檢視老人心理健康篩檢工具,提供基層醫療院所作為老人自殺風險識別使用,爰增訂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