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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以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同時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以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同時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因應我國邁入超高齡化社會,針對年長者政策應有所改變,因此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之相同道理,新增本條第三項,以求增進一定年齡以上年長者家庭優待福利,並同時減輕陪伴照護者之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