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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截至2024年底,國內電動小客車普及率僅1.33%,市售比為9.32%,雖與2025年的1.4%與10%之目標相差不遠,但仍有成長空間。且交通部調查也發現,也僅27.8%機車族有意換購電動機車,所以可看出電動汽機車之滲透與使用率,仍然偏低。故為達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推動,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輛與相關產業之發展,宜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限。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部分文字,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第一項文字未修正。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部分文字,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第一項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