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我國已提出二○五○淨零排放路徑,並將「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列為關鍵戰略。為推動節能減碳,並鼓勵民眾選用低污染之電動車輛,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租稅優惠應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故《使用牌照稅法》授權地方政府得在一定期限內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惟該期限將屆滿,基於持續引導民眾轉換至電動車、降低轉型成本,並推動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及能源轉型,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將地方政府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我國已提出二○五○淨零排放路徑,並將「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列為關鍵戰略。為推動節能減碳,並鼓勵民眾選用低污染之電動車輛,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租稅優惠應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故《使用牌照稅法》授權地方政府得在一定期限內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惟該期限將屆滿,基於持續引導民眾轉換至電動車、降低轉型成本,並推動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及能源轉型,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將地方政府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