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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節能減碳、落實國家2050淨零碳排目標,本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考量運具電動化政策仍在持續推動,並配合貨物稅條例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修正案提出,將本條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爰為第二項之修正。
                        二、為節能減碳、落實國家2050淨零碳排目標,本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考量運具電動化政策仍在持續推動,並配合貨物稅條例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修正案提出,將本條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爰為第二項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