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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
立法說明
一、為有效刺激新能源車市場,促進產業技術創新,並推進國家永續發展與淨零排放目標,修正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優惠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
二、為避免低功率電動車車款與高功率車款在稅負計算上混淆,且為確保各類車輛能夠按其對道路資源需求與潛在載重、安全風險進行合理分級索稅。經參照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設定超過262HP或265.9PS馬力之電動車輛,不予免徵牌照稅,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三、雖然電動車在節能減碳上具有優勢,但高性能車款在電能消耗、電池需求與路面適應性上則可能對基礎建設和安全管理帶來更大挑戰。以262HP作為分界值,既鼓勵車廠推廣符合日常使用需求的節能型車款,也在一定程度上對高性能車型施以較高的稅負要求,以促使全國整體交通資源朝向更環保、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二、為避免低功率電動車車款與高功率車款在稅負計算上混淆,且為確保各類車輛能夠按其對道路資源需求與潛在載重、安全風險進行合理分級索稅。經參照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設定超過262HP或265.9PS馬力之電動車輛,不予免徵牌照稅,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三、雖然電動車在節能減碳上具有優勢,但高性能車款在電能消耗、電池需求與路面適應性上則可能對基礎建設和安全管理帶來更大挑戰。以262HP作為分界值,既鼓勵車廠推廣符合日常使用需求的節能型車款,也在一定程度上對高性能車型施以較高的稅負要求,以促使全國整體交通資源朝向更環保、更安全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