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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魯明哲等17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運動部。
立法說明
一、立法院院會已於114年1月7日三讀通過成立「運動部」相關組織法案,故建議修正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運動部,明確其政策規劃與執行,以達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協助國際體育交流之目的。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運動部成立後,運動相關法規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