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推動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低污染車輛的使用,並持續支持國內電動車輛產業及永續發展環境,修正第二項相關規定,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為推動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低污染車輛的使用,並持續支持國內電動車輛產業及永續發展環境,修正第二項相關規定,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