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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邱若華等17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為達到淨零碳排目標,政府近年來極力推廣車主購買電動汽機車,並予以免使用牌照稅作為優惠,藉此鼓勵車主購買電動汽機車。

二、此淨零碳排目標原先在100年時原先規範免稅期為3年,後續又視情況修正延長至107年。

三、復在110年免稅期又延長至114年,惟目前電動車市場佔比約1/3,雖節稅之政策有利於電動汽機車數量成長,但仍有數量持續往上成長之空間。

四、綜上,為持續推動淨零碳排目標,並鼓勵車主更換或繼續持有電動汽機車,爰酌修本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