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先翔等17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運動部。
立法說明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配合運動部之成立,運動彩卷發行條例之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條文。
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比例由發行機構擬定之,並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說明
為刺激運動彩券銷售,進而提升運動發展基金收入,振興體育發展,爰刪除運動彩券獎金支出固定比例,授權發行機構擬定,並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七條
運動彩券以實體方式銷售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二;依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比例由發行機構擬定之,並提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
前項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
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刪除運動彩券銷管費用比例,授權發行機構擬定,並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第六條、第七條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三年一月一日實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第三屆發行機構業經擇定,而修法調整發行機構之盈餘支出比例,若溯及適用,恐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爰參酌第三屆發行機構發行運動彩券期限至122年12月31日止,修正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