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第一項安置之必要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第一項安置之必要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老人因無人撫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老人單獨居住、或老人照顧老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定時關懷。
前二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第一項安置之必要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老人單獨居住、或老人照顧老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定時關懷。
前二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第一項安置之必要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統計通報資料,國內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418萬8,314人,其中獨居長者達97萬6,925人,占總老年人口之23.3%;另老老照顧者計有51萬7,770人,占12.4%。隨著社會與家庭型態之變遷,子女因就學、就業或婚姻遷徙等因素與家中長者分居,已漸成常態。值我國將於今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獨居長者及老老照顧之照顧與支持需求,亟需政府建立常態性關懷及支持機制,以維護其生活安全與福祉。
二、現行規範中「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的認定範圍過於狹隘,未能充分反映社會變遷帶來的現實需求。政府應適時放寬認定標準,並依個案情況提供必要關懷與協助。
三、獨居長者或由年長者相互照顧的情況,特別需要關懷。近年來,長者在家中失足受傷,甚至過世多日才被發現的憾事時有所聞。因此,主管機關應積極與村里長合作,定期聯繫並親訪長者住處,關心他們的生活狀況與需求,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確保長者的安全與福祉。
二、現行規範中「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的認定範圍過於狹隘,未能充分反映社會變遷帶來的現實需求。政府應適時放寬認定標準,並依個案情況提供必要關懷與協助。
三、獨居長者或由年長者相互照顧的情況,特別需要關懷。近年來,長者在家中失足受傷,甚至過世多日才被發現的憾事時有所聞。因此,主管機關應積極與村里長合作,定期聯繫並親訪長者住處,關心他們的生活狀況與需求,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確保長者的安全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