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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立法說明
一、刪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等文字。
二、證明自用土地根本無關設籍,只要「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即符合要件,理由如下:
(一)每位成年人只能申報一處一定面積之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其所有一處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即足以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與設不設戶籍沒有關係。
(二)更何況,如果設籍地並非其居所,因重要文件皆以設籍地為送達處所,反而有收不到重要郵件之虞,因此而受到不利之影響。
(三)又設籍地若無人居住,則易為詐騙集團得逞,甚至不動產有被盜賣之虞!
三、是以,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以設籍為前提,顯不切實際,也沒有必要,建議刪除。
二、證明自用土地根本無關設籍,只要「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即符合要件,理由如下:
(一)每位成年人只能申報一處一定面積之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其所有一處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即足以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與設不設戶籍沒有關係。
(二)更何況,如果設籍地並非其居所,因重要文件皆以設籍地為送達處所,反而有收不到重要郵件之虞,因此而受到不利之影響。
(三)又設籍地若無人居住,則易為詐騙集團得逞,甚至不動產有被盜賣之虞!
三、是以,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以設籍為前提,顯不切實際,也沒有必要,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