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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黃仁等22人 113/06/28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以及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立法說明
一、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105~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109年5月版)報告資料,105年男性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為67.5歲,女性為76.4歲,分別比全國男性與女性低9.3歲及7.0歲。

二、近年相關年金制度:如「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可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及其等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