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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之一
經由行政院確認為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設施者,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其相關辦法由行政院訂定。
立法說明
鑒於我國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其占比亦逐年提高,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我國將於2025年,步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將提高至20%,於2070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占比將上升至43.6%,相當於每1.1位工作年齡人口,須扶養一名老年人口,將大幅提升人民之扶養壓力。且因我國老年人口逐年增加,長照、老人等住宿型機構需求大增,然我國當前相關機構數量有限,以致時常發生子女欲送家中長輩至相關機構進行照護,卻須抽號排隊,等機構有空閒床位始能入住,其等待期間長短不一,短則一至三月,長則一年或更久,更甚者,直至家中長輩已亡故仍未排到,顯見我國當前之老人福利機構仍有所不足,確有必要增加相關機構數量。爰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明定由行政院確認為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設施者,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