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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2/10/20 提案版本
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五類機動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立法說明
一、現今汽車製造之技術與規格架構,已經過去有很大的差異與進步,但現行使用牌照稅稅制的級距設計,不僅已60多年未經調整,還可能造成同一級距內,小排氣量車款卻須繳納跟高排氣量車款相同之稅款,恐有違賦稅設計之公平性。

二、爰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及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