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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特殊專業技能並經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聘任專職,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曾在中國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者,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會決議後,經行政院核准。
六年內曾具有大陸、香港或澳門戶籍之外國人及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會決議後,經行政院核准。
六年內曾具有大陸、香港或澳門戶籍之外國人及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具有特殊專業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欲歸化我國,除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得依《國籍法》第六條歸化外,均須依照《國籍法》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歸化。
三、但要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並非易事,而國際情勢變化迅速,部分特殊專業人士有頻繁出國工作、研究、比賽等必要,要於台灣連續五年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亦不容易。
四、為強化延攬符合我國需要之專業人士,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爰增訂本條,於第一項規定有特殊專業技能並經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聘任專職,連續在台灣居留兩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曾在中國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者,亦可申請歸化。
五、於第二項規定,歸化之許可由內政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議,並須經行政院核准。
六、為避免本條遭具不當目的之人士濫用,於第三項規定不適用本條之情形。
二、現行具有特殊專業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欲歸化我國,除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得依《國籍法》第六條歸化外,均須依照《國籍法》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歸化。
三、但要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並非易事,而國際情勢變化迅速,部分特殊專業人士有頻繁出國工作、研究、比賽等必要,要於台灣連續五年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亦不容易。
四、為強化延攬符合我國需要之專業人士,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爰增訂本條,於第一項規定有特殊專業技能並經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聘任專職,連續在台灣居留兩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曾在中國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者,亦可申請歸化。
五、於第二項規定,歸化之許可由內政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議,並須經行政院核准。
六、為避免本條遭具不當目的之人士濫用,於第三項規定不適用本條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