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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郭國文等20人 111/05/27 提案版本
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但於○年○月○日本法附表修正後取得牌照之小客車,依新稅額表課徵之。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立法說明
一、本條所定附表級距自民國51年修正公布以600c.c.排氣量為一間隔單位,係考量當時車輛汽缸技術及扶植國內汽車產業,然此級距已於60年未檢討修正,惟現今汽車汽缸製造技術已與民國51年時大不相同,實有檢討必要。
二、同一級距之排氣量差異過大,造成級距內低排氣量與高排氣量繳交同樣稅額,顯然有違賦稅公平原則,故修正民眾使用最廣泛之小客車稅額表,以達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