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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憲等22人 111/03/25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三條
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
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應以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規劃辦理,並符合住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立法說明
一、臺灣老人人口數提高,且國人入住老人住宅意願近年皆有成長之趨勢,故應完善老人住宅相關法規。

二、2021年高雄鹽埕區複合式大樓火災事件之受害者包含許多獨居老人。身為租屋市場中最為弱勢的一群,獨居老人不得不入住較危險之社區。

三、雖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但老人仍是競爭社會住宅資源的弱勢。

四、對於老人住宅業務之規劃事項、興建、監督及輔導事項,目前並無相關法律規範,亦無老人住宅政策整體規劃的主管機關。

五、臺灣老人住宅以往以救助弱勢的思維發展,若納入民間參與機制,更能提供老人住宅除了公益扶弱以外的多元選擇。

六、老人住宅更能以軟硬體設計提供老人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