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0/12/24 三讀版本
莊競程等19人 110/12/03 提案版本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為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目標,與國際社會接軌,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要求,政府應採取各項有助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政策。國際能源總署IEA在2020年電動車輛展望報告肯定電動車輛是減少人口稠密地區空氣污染的關鍵技術,也是有助於實現能源多樣化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重要選擇。為增加民眾購買電動車輛之誘因,政府應積極提供各項補貼及租稅減免。爰提案修正第二項,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免徵牌照稅期間延長5年至115年12月31日止。
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二: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三: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五: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六: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