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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等26人 110/10/08 提案版本
第六條之一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特殊領域專業技能並經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聘任專職,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召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議共同決議後,經行政院核准成立。

本條所稱特殊領域、項目需經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科技進步一日千里,國家發展需要各類專業領域高級專業人才,為能符合產業需求,並吸引全球人才歸化本國籍,增列本條文簡化入籍流程。

三、本法所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要件需連續五年住滿183天以上,對於部分特殊領域專長的專業人士難能配合;另,殊勳歸化的成就條件相對困難。

四、本國體育產業正值發展階段,國家隊選手在世界各項賽事中紛紛奪牌的佳績,讓體育運動人口更形成長;倘能透過網羅全球各地優秀運動員歸化國籍,代表台灣出賽,定能創造更好競賽成績,不僅激發國人榮譽感凝聚國家意識,更能為國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