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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成年家屬知悉老人有疑似受暴情事者,應協助通報。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成年家屬知悉老人有疑似受暴情事者,應協助通報。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依序列為第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二、考量成年家屬對於家中老人受暴狀況知之甚詳,若能立法明定協助通報,使得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能提早介入協助將老人保護工作重點轉為預防優先,及早辨識脆弱個案家庭,「早期發現,早期介入」落實社會安全網計畫。
三、參酌民法親屬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故「家屬」文義範圍應比「親屬」廣;老人「受暴」的類型除了身體和精神虐待之外,還包括照顧需求引起的疏忽和遺棄等問題。
四、又協助通報家屬亦應比照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故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二、考量成年家屬對於家中老人受暴狀況知之甚詳,若能立法明定協助通報,使得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能提早介入協助將老人保護工作重點轉為預防優先,及早辨識脆弱個案家庭,「早期發現,早期介入」落實社會安全網計畫。
三、參酌民法親屬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故「家屬」文義範圍應比「親屬」廣;老人「受暴」的類型除了身體和精神虐待之外,還包括照顧需求引起的疏忽和遺棄等問題。
四、又協助通報家屬亦應比照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故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