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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或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者,免徵地價稅。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社會住宅之興辦,主係為提供並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居住權益,以可負擔之住屋租金,讓弱勢群體不因高昂之住屋租金,影響其生活經濟能力與品質。
二、為避免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需將地價稅成本均攤於租金之中,導致社會住宅租金定價高漲,違反社會住宅政策之初衷。爰提案修正但書規定,將政府使用公有土地興辦之社會住宅納入免徵地價稅之對象,讓租金調降為弱勢群體得以負擔之合宜水準,以協助其改善經濟生活水準。
二、為避免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需將地價稅成本均攤於租金之中,導致社會住宅租金定價高漲,違反社會住宅政策之初衷。爰提案修正但書規定,將政府使用公有土地興辦之社會住宅納入免徵地價稅之對象,讓租金調降為弱勢群體得以負擔之合宜水準,以協助其改善經濟生活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