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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原住民族平均命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以108年統計資料觀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

二、基此對於許多原住民族長者政策亦配合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落差而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皆因原住民平均餘命較短,因此對於退休年齡或啟領年齡之規定,原住民滿五十五歲即符合相關條件。

三、觀台灣各地方政府老人長者福利政策,台北市、桃園市,皆將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列為可領取敬老卡之對象,其福利政策內容與本條所規定內容相似。

四、綜上,就全國整體原民族長者福利政策而言,應有一致性之措施,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以達全國一致性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