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廖萬堅等18人 109/03/06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為因應人口高齡化、維護老人尊嚴、健康、獨立、社會參與及生活品質,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增訂「因應人口高齡化」及維護老人「獨立、社會參與及生活品質」等字。

二、不久的將來,65歲以上人口將占台灣人口的五分之一,惟目前老人福利相關法規卻仍立基於傳統將高齡者與退休、疾病及依賴相連結的想法,相較於國際上早以「活躍老化」及「健康老化」,強調高齡者應該擁有的「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之原則,我國法規相對落後,是以參考聯合國1991年提出之「老化綱領」、世界衛生組織(WHO)2002年之「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以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09年倡議質之「健康老化」理念,修訂本條文字。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生活品質提升及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以及觀光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體適能、肌耐力及運動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參與文化、創意與藝術之教育或活動。
十三、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為消彌代間數位落差,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資訊、通訊及科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老人數位及科技應用課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基於以活躍老化原則為老人福利之政策方向,作以下幾款修正:第一款增訂「、生活品質提升及福利政策」亦為主管機關權責事項。第七款增訂「觀光」為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新增第十一款之體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體適能、肌耐力及運動活動等相關事宜。新增第十二款文化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參與文化、創意與藝術之教育或活動。現行條文第十一項移列為第十三項,文字未修正。

三、新增第四項:鑒於科技進步神速,數位、資通訊應用於世代間有很深的落差,例如電腦、手機約在九○年代後才普及,而出生於戰後嬰兒潮之世代,他們都是在晚年才接觸電腦或手機,但學習的機會卻不如年輕人,再加上政府服務全面數位化,更不利高齡者和社會互動。爰此,政府應有責任盡力提供高齡者數位或科技應用課程,協助高齡者社會參與;而由於目前數位與科技應用業務分散於不同的目的事業機關主管,是以增訂第四項,為消彌代間數位落差,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資訊、通訊及科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老人數位及科技應用課程。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主管機關應定期就老人生活品質及福利政策事項舉辦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立法說明
基於以「活躍老化」原則為老人福利之政策方向,是以修正本條文字,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之事項,應包括與老人生品質提升有關之事項。
第十八條之一
為提升老人生活品質及促進其社會參與,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獎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機構(團體)提供社區式服務及建立社區服務網絡。

前項社區式服務內容為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其他有提升生活品質與社會參與之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擴大社區式服務之範圍,基於活躍老化之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與尊嚴之原則下,銀髮之社區服務不應僅限於"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所提供之協助,而應有另一種"以為提升老人生活品質及促進社會參與"為目的之社區服務的可能,並將長期以來無法源依據之「社區關懷照顧據點」入法。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措施: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措施或活動: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影音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五、提供職業訓練與適應訓練教育。
六、提供道路安全相關教育或活動。
七、提供數位及科技應用教育、課程及活動。
立法說明
一、修訂第一項文字,關於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者,除教育措施外,應擴及活動。

二、修訂第一項第一款:鑒於通訊傳播科技已數位匯流,節目作品之播出不再限於廣播電視節目管道,還有網路影音等,爰此,將「廣播電視節目」修改為「影音節目」。

三、新增第一項第五款:配合本法第29條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是以關於高齡者之就業準備或就業期間,主管機關亦應協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職業訓練或適應訓練教育,使高齡者能順利接軌。

四、新增第一項第六款:鑒於高齡交通事故占比逐年提高(65歲長者在交通事故死亡率逐年攀升,民國102年占比28%,103年29%,104年~106年均有3成以上),除了改善道路交通設施外,高齡之道路安全教育亦有必要,而新增第六款主管機關可協同交通主管機關辦理道路安全相關教育或活動。

五、新增第一項第七款:鑒於銀髮族之數位、科技之應用教育,除可由政府之相關單位辦理外,亦可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之,而新增本款。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活躍老化之社會參與活動。

二、舉行老人藝術、文化、運動、體育、觀光、娛樂及其他有益身心靈健康之休閒活動。

三、設置第一款與第二款活動設備或設施。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基於以「活躍老化」原則為老人福利之政策方向,是以修正本款文字。

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關於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之可辦理事項,擴增為從事活躍老化之社會參與活動,以及舉行老人藝術、文化、運動、體育、觀光、娛樂及其他有益身心靈健康之休閒活動。

三、修正第一項第三款:配合第一款與第二款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