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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何欣純等18人 108/10/18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

二、按照現行條文,現行的上課時數規定皆低於其他法規。故為落實保障老人福利,強化違法者之家庭教育,爰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高家庭教育輔導課程之時數並同時提高拒絕上課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