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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立法說明
為落實保障老人福利,強化違法者之家庭教育,爰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延長違反規定者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之時間,並規定收取相關課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