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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助發展特定運動競技賽事、售出彩券總金額超過特定標準時,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售出彩券總金額標準額度、分配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但書之售出彩券總金額標準額度、分配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訂第一項、增訂第二項,運動彩券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助發展特定運動競技賽事情事,或是售出金額達到特定標準者,彩券發行機構得以調高獎金支出率。
二、此因主管機關為鼓勵特定競技賽事運動風氣目的,發展多元運動項目,或以彩券整體銷售增加擴大挹注量,反能有效增加競技賽事可看度及討論性。
二、此因主管機關為鼓勵特定競技賽事運動風氣目的,發展多元運動項目,或以彩券整體銷售增加擴大挹注量,反能有效增加競技賽事可看度及討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