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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或售出彩券總金額超過特定標準時,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售出彩券總金額特定標準之額度、分配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但書之售出彩券總金額特定標準之額度、分配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訂第一項、增訂第二項,容許在彩券售出金額達一定標準後,調整獎金支出率。
二、售出金額之標準係以確保運發基金之挹注量維持一定水準為念,保障運發基金能獲得運作所需,而透過彩金支出率調整所增加之營收,雖然挹注基金率較低,但在整體銷售增加後應可擴大挹注量。
三、售出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應避免該標準過高或過低,造成運發基金挹注過低或難以刺激促銷。
二、售出金額之標準係以確保運發基金之挹注量維持一定水準為念,保障運發基金能獲得運作所需,而透過彩金支出率調整所增加之營收,雖然挹注基金率較低,但在整體銷售增加後應可擴大挹注量。
三、售出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應避免該標準過高或過低,造成運發基金挹注過低或難以刺激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