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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素月等21人 107/05/25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立法說明
因交通違規或在路上臨檢遭到查獲未完稅者,以加倍罰金處理違反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應回歸以繳交滯納金的方式處理較為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