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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六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六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十二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十二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一、修正條文部分文字。
二、電動車為我國綠能產業發展重點項目,具有低污染之環保優點,有效降低移動污染排放,落實節能減碳目標,並帶動相關環保綠能產業發展,構建供應聚落體系,創造產業價值鏈,增加就業機會,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
三、根據台灣區車輛公會資料,新能源車、無人駕駛及車聯網的發展已是全球汽車產業趨勢,台灣搭上這波商機,向美國電動車大廠供應新一代電動車馬達及相關零件之產業,近年來業績有大幅成長空間。電動車大廠也選在台灣設立大型服務生態園區,集合銷售、體驗、維修、產學交流、服務和辦公室等多重功能,顯見電動車產業逐漸成形。
四、為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業者,增加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誘因,政府在推廣初期仍應續以租稅優惠、示範運行、輔導等措施支持,以降低電動車購置成本與使用負擔,爰提案修法延長免徵牌照稅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
五、增列本條文第三項,賦予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形,決定是否延長免稅期限之權限。
二、電動車為我國綠能產業發展重點項目,具有低污染之環保優點,有效降低移動污染排放,落實節能減碳目標,並帶動相關環保綠能產業發展,構建供應聚落體系,創造產業價值鏈,增加就業機會,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
三、根據台灣區車輛公會資料,新能源車、無人駕駛及車聯網的發展已是全球汽車產業趨勢,台灣搭上這波商機,向美國電動車大廠供應新一代電動車馬達及相關零件之產業,近年來業績有大幅成長空間。電動車大廠也選在台灣設立大型服務生態園區,集合銷售、體驗、維修、產學交流、服務和辦公室等多重功能,顯見電動車產業逐漸成形。
四、為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業者,增加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誘因,政府在推廣初期仍應續以租稅優惠、示範運行、輔導等措施支持,以降低電動車購置成本與使用負擔,爰提案修法延長免徵牌照稅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
五、增列本條文第三項,賦予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形,決定是否延長免稅期限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