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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健康促進、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運動與器材、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健康促進、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運動與器材、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增加衛生主管機關針對「老人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與監督等事項之權責。
二、增加教育主管機關針對「運動」項目,就老人福利上,應包括其器材規畫、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增加教育主管機關針對「運動」項目,就老人福利上,應包括其器材規畫、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健康促進與照護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健康促進與照護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說明
修正本條第四款,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老人健康促進」與「照護服務」之發展、獎助與評鑑規畫之責。
第二十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訂定老人教育政策,並制定老人體育、休閒活動設施之安全與檢測規範。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參與學習與休閒運動,是社會進步的指標,故應針對老人教育政策與體育休閒活動設施規範明文化。
三、由於持續學習、維持運動與休閒活動,除保持身心健康外,更有延緩老化之效,故明定老人教育政策制定之責,以及教育主管機關應制定有關體育、休閒活動設施安全與檢測規範。
二、老人參與學習與休閒運動,是社會進步的指標,故應針對老人教育政策與體育休閒活動設施規範明文化。
三、由於持續學習、維持運動與休閒活動,除保持身心健康外,更有延緩老化之效,故明定老人教育政策制定之責,以及教育主管機關應制定有關體育、休閒活動設施安全與檢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