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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應優先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如有賸餘,再行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
立法說明
一、收取機場服務費之法源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本於機場服務費之收取對象為出境航空旅客,其用途本應優先用於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再行發展觀光產業。惟《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卻未明確規定「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和「發展觀光基金」之分配原則。
二、由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中未明確規定分配原則,致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中》第七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使機場服務費實際之支用並未真正的取之於旅客用之於旅客。
三、目前機場服務費的分配方式引起了許多民間的反彈。根據媒體報導:「許多航空公司業者指出,現行機場服務費的分配完全是不合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個很簡單的道理,全國去年機場服務費收入60億,其中超過36億被觀光局拿走,根本就不合理。」除此之外也未能有效提升我國國際機場建設與服務品質。以桃園國際機場為例,近兩年桃園機場就發生四次嚴重的淹水漏水事件、兩次跑道出現坑洞導致起降受影響。顯見機場建設和服務品質仍有改善空間。
四、爰此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明訂機場服務費應優先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可為改善我國國際機場品質注入更多財源。短期內改善現有問題;長期更為重大機場建設提供更多的財政後盾,對我國機場服務及建設品質頗有助益。且在改善機場品質之際,又不至於過度限縮主管機關之裁量空間,干擾資金配置之效率。
二、由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中未明確規定分配原則,致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中》第七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使機場服務費實際之支用並未真正的取之於旅客用之於旅客。
三、目前機場服務費的分配方式引起了許多民間的反彈。根據媒體報導:「許多航空公司業者指出,現行機場服務費的分配完全是不合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個很簡單的道理,全國去年機場服務費收入60億,其中超過36億被觀光局拿走,根本就不合理。」除此之外也未能有效提升我國國際機場建設與服務品質。以桃園國際機場為例,近兩年桃園機場就發生四次嚴重的淹水漏水事件、兩次跑道出現坑洞導致起降受影響。顯見機場建設和服務品質仍有改善空間。
四、爰此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明訂機場服務費應優先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可為改善我國國際機場品質注入更多財源。短期內改善現有問題;長期更為重大機場建設提供更多的財政後盾,對我國機場服務及建設品質頗有助益。且在改善機場品質之際,又不至於過度限縮主管機關之裁量空間,干擾資金配置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