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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等16人 105/04/15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機場公司得對國賓及貴賓予以禮遇;其禮遇之種類、申請資格、申請程序、作業、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機場公司會商航警局及有關機關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機場公司得對國賓、貴賓及國家代表(隊)予以禮遇;其禮遇之種類、申請資格、申請程序、作業、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機場公司會商航警局及有關機關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立法說明
鑒於目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禮遇對象中,僅針對政務、商務進行規範,為提升國家對於國手之待遇與尊重,且在部分競賽之相關器材運送上亦有專案處理之必要,故建議修正本條次之適用對象,賦予相關辦法修正之法源依據。

相關申請資格、程序、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機場公司會商航警局及有關機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