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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惠美等19人 103/10/17 提案版本
第九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刪除)
立法說明
一、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交往日漸頻繁,海外移民不斷增多,雙重國籍越來越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寬容。如澳大利亞、法國、墨西哥等國的國籍法,雖然原則上主張單一國籍,但外國人以婚姻、收養、繼承、難民、技術及投資等原因申請歸化時,並沒有以放棄原有國籍為條件。

二、雖依「海牙國際法公約」,政府應盡量避免多重國籍或無國籍的情況,但我國正面臨出生率下降、高齡人口增加及勞動力逐漸短絀,除了鼓勵生育,積極留才外,接受新移民的湧入,為經濟注入活血亦可改善我國人口結構,增加人口紅利。

三、日本針對人口的減少與老化的問題,也提出新政,增加移民,吸引白領或所需要產業領域的勞動力。

四、我國外籍配偶中以東南亞配偶佔多數,又國際許多企業已紛紛前往東南亞國家設廠投資,在全世界搶人才的情況下若無法放寬條件,增加誘因,亦可能造成國人隨其配偶至東南亞各國定居就業之情況。

五、為能改善我國人口結構,吸引及爭取青壯年人才留在台灣,提案刪除國籍法第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