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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前項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
前項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
立法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三目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規定,直轄市、縣(市)之「工商輔導及管理」係屬其自治事項之一。爰增列入「自治法規」,以切實務需要,落實管理績效。
二、參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增列第二項,避免漏洞,讓業者利用變更負責人逃避責任。
二、參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增列第二項,避免漏洞,讓業者利用變更負責人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