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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建會會同農委會定之。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建會會同農委會定之。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立法說明
配合「文化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文建會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