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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美等18人 102/11/15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財政部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