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陳根德等47人 102/10/25 提案版本
第八條之一
園區經行政院核定境內關外設置管制區域內,進行觀光博弈活動之特別區域。

有關博弈特區內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

有關觀光博弈特區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授權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以發布命令定之。

依本條例特許經營觀光博弈特區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
立法說明
為促進國際機場園區經濟開發、發展園區觀光資源,吸引人才至園區服務,並以境內關外特區方式規範博弈業務,避免因開放博弈造成國內社會及治安的衝擊,爰新增「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