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099/12/29 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通過)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照案通過)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