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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區域間之人文、歷史代表性之植物及礦物。
立法說明
為因應近來護樹爭議之認定問題,爰將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珍貴稀有部分另新增具生態、生物、地理、區域間之人文、歷史代表性之樹木、藤蔓、樹林或綠籬等植物及礦物。俾供一定樹齡(例如四十年)、樹胸高(例如○.八公尺以上)、樹胸圍(例如二.五公尺以上)、樹高(例如十二公尺以上)等具有前述代表性或珍稀之樹木、藤蔓、樹林或綠籬妥善保護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