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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鼓勵消費者落實節能減碳,選擇購置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並實現二○五○淨零排放之目標,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爰修正第二項各款,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配合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措施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為鼓勵消費者落實節能減碳,選擇購置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並實現二○五○淨零排放之目標,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爰修正第二項各款,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配合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措施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