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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賴士葆等25人 114/10/28 提案版本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3月30日宣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計劃在119年將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及電動車30%/與電動機車35%的銷售占比,並於124年達到電動車60%/與電動機車70%,最終於129年達到100%電動化的銷售比例。

二、國際能源署「2025年全球電動車展望」報告指出,電動車113年在全球汽車市占率破20%。然審計部113年度中央總決算報告依交通部資料,104至113年度電動小客車穩定成長,截至113年,電動小客車普及率與市售比分別為1.33%及9.32%,電動機車為5.38%及10.77%,與全球市占率仍有差距,有賴政府賡續提供更多的租稅優惠政策。

三、考量電動車市占率仍顯不足未突破兩成,為配合淨零排放目標,節能減碳推動全面普及,原免徵的電動車使用牌照稅即將屆期,有再延長租稅優惠政策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19年12月31日之必要,爰提修正本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