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依電動車登記數量、充電基礎設施覆蓋率及其他低碳運具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依電動車登記數量、充電基礎設施覆蓋率及其他低碳運具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轉向低碳運具,針對電動車輛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等優惠,惟免徵使用牌照稅時程將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31日屆期,然據經濟部統計113年度1到10月電動汽車銷售約僅占汽車市場8%;電動機車占13%,顯見民眾對於更換低碳運具仍有疑慮,為持續推廣電動車普及,及配合電動車之燃料費徵收時程擬於120年實施,故宜將電動車減免使用牌照稅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以實現潔淨家園願景,達成永續發展目標。
二、參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賦予行政院得視推廣電動車之相關因素,如電動車登記數量、充電基礎設施覆蓋率或其他低碳運具推展情況等,於徵詢財政部、交通部或相關部會等意見後,在減免期限屆滿半年前,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二、參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賦予行政院得視推廣電動車之相關因素,如電動車登記數量、充電基礎設施覆蓋率或其他低碳運具推展情況等,於徵詢財政部、交通部或相關部會等意見後,在減免期限屆滿半年前,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