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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為達到淨零碳排目標,政府近年來極力推廣車主購買電動汽機車,並予以免使用牌照稅作為優惠,藉此鼓勵車主購買電動汽機車。
二、此淨零碳排目標原先在100年時原先規範免稅期為3年,後續又視情況修正延長至107年。
三、復在110年免稅期又延長至114年,惟目前電動車市場佔比約1/3,雖節稅之政策有利於電動汽機車數量成長,但仍有數量持續往上成長之空間。
四、綜上,為持續推動淨零碳排目標,並鼓勵車主更換或繼續持有電動汽機車,爰酌修本法內容。
                        二、此淨零碳排目標原先在100年時原先規範免稅期為3年,後續又視情況修正延長至107年。
三、復在110年免稅期又延長至114年,惟目前電動車市場佔比約1/3,雖節稅之政策有利於電動汽機車數量成長,但仍有數量持續往上成長之空間。
四、綜上,為持續推動淨零碳排目標,並鼓勵車主更換或繼續持有電動汽機車,爰酌修本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