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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前項第一款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前項第一款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
立法說明
一、老人之健康問題具有高度特異性及複雜性,較諸一般人更需求整合性之醫療照護。
二、家庭醫師可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醫療照護,同時提供家庭與社區健康服務,落實全人、全家、全社區的整合照護,與老年醫學之理念相符,可滿足老人之醫療照護需求。
三、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居家式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
二、家庭醫師可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醫療照護,同時提供家庭與社區健康服務,落實全人、全家、全社區的整合照護,與老年醫學之理念相符,可滿足老人之醫療照護需求。
三、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居家式醫護服務應包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服務。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一、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雖有針對老人搭乘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給予優惠措施,但是並未給予照顧陪伴者任何優惠,無法鼓勵家庭陪伴者多多陪伴老人外出旅遊。
二、為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增進年長者福利及減輕照顧者之經濟負擔,特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一人,同樣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鼓勵年長者多參與各項活動,活絡身心,以臻全其福利。
二、為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增進年長者福利及減輕照顧者之經濟負擔,特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一人,同樣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鼓勵年長者多參與各項活動,活絡身心,以臻全其福利。
第五十一條
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七、財產搶奪、侵占、詐欺。
八、性虐待。
九、其他對老人之不當虐待行為。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七、財產搶奪、侵占、詐欺。
八、性虐待。
九、其他對老人之不當虐待行為。
立法說明
一、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資料統計,我國老人受虐情形逐年攀升。近年受到新冠疫情、經濟壓力等因素,通報案件數更呈現跳躍性成長,而未通報或未被發現的黑數更是可觀。
二、依據衛福部社家署老人受虐相關報告指出,老人受虐類型主要有六種,分別是身體、精神、性虐待,還有疏忽照顧、遺棄、搶奪財產,爰將常見類型予以明文化於條文之中,並增訂第九項概括性條款,以周全保障老人權益。
三、第一項之罰則由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調整至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以期達到禁止老人虐待行為之懲戒警惕作用。
二、依據衛福部社家署老人受虐相關報告指出,老人受虐類型主要有六種,分別是身體、精神、性虐待,還有疏忽照顧、遺棄、搶奪財產,爰將常見類型予以明文化於條文之中,並增訂第九項概括性條款,以周全保障老人權益。
三、第一項之罰則由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調整至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以期達到禁止老人虐待行為之懲戒警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