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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科技、應用數據、資訊整合等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科技、應用數據、資訊整合等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根據國發會統計,2025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高達20.8%,關於高齡化政策,需要符合時代演進,納入數位與科技領域,方能更完整提升高齡者福利。
二、政府走向大數據時代應運用,於近來成立「數位發展部」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應積極整合各部會相關數據及資訊,提供老人更完整服務。爰修正本法第八條,整合各部會相關數據及資訊,使老人福利政策更能透過數位化資料分析,更加完整。
三、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條第六項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爰修正本法第三條,新增「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科技、應用數據、資訊整合等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以擴大科技及數位部門對本法之適用。
二、政府走向大數據時代應運用,於近來成立「數位發展部」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應積極整合各部會相關數據及資訊,提供老人更完整服務。爰修正本法第八條,整合各部會相關數據及資訊,使老人福利政策更能透過數位化資料分析,更加完整。
三、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條第六項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爰修正本法第三條,新增「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科技、應用數據、資訊整合等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以擴大科技及數位部門對本法之適用。
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整合各部會相關數據及資訊,對老人提供完整性政策規劃、服務及照顧。
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第一項政策規劃、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第一項政策規劃、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政府走向大數據時代應運用,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應積極整合各部會相關數據及資訊,提供老人更完整服務。
二、跨部會科技數據應用,若有法源依據,則更能進行政策盤點。例如:交通部預測老人死傷因素、內政部防止老人走失及協助家屬協尋、衛福部老人健康狀況等統計,若各部會能交互運用數據,則能提前做好政策規劃,對未來高齡化社會進行更全面性規劃。
三、爰新增第一項、第三項,使老人福利政策更能透過數位化資料分析,更加完整。
二、跨部會科技數據應用,若有法源依據,則更能進行政策盤點。例如:交通部預測老人死傷因素、內政部防止老人走失及協助家屬協尋、衛福部老人健康狀況等統計,若各部會能交互運用數據,則能提前做好政策規劃,對未來高齡化社會進行更全面性規劃。
三、爰新增第一項、第三項,使老人福利政策更能透過數位化資料分析,更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