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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本條第一項條文之優待措施。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本條第一項條文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為保障老人福利,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明定老人搭乘大眾運輸、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給予優惠。惟年滿七十五歲老人出入公共場合常有陪伴的需求,應給予陪伴者同等優惠,以鼓勵老人多外出走動,促進其身心健康,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