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衣鳯等17人 111/05/27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之一
經由行政院確認為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設施者,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其相關辦法由行政院訂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國發會推估,未來臺灣將在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隨著老年人口的快速成長,失能人口也將大幅增加,導致老人長照需求也遽增;同時因為發生少子化,人口結構變遷,造成偏遠地區學生人數遞減之學校、校區、分校、分班進行整併等措施,將出現閒置校舍空間,如任其閒置殊為可惜,增訂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做為老人福利機構之條款。